您当前位置:
交通物流网ChinaTLN.com >>
商业资讯 > 详细信息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7号
资讯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7号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7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9年第3号公告。2009年3月,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海关总署同时发布了2009年第12号公告,规定在复审调查期间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苯酚征收反倾销保证金。根据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反倾销税税率。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的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为3.8%。海关总署2009年第12号公告同时停止执行。
二、对于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号的规定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9年12月2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三、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其他公司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2号.tif
来源:锦程物流网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网络和相关会员发布,本站已经过审核,如有发现第三者他人利用各种借口理由和不择手段恶意发布、涉及到您或您单位的肖像及知识产权等其他不便公开的隐私和商业信息时,敬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处理。但为此造成的经济或各种纠纷损失本站不负任何责任,特此声明!
本站联系处理方式:图文发送至QQ邮箱: 523138820@qq.com或微信: 523138820,联系手机: 15313206870。
资讯排行
- 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
- 中铁物贸大宗商品在线交易平台
- 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 交通运输全链条发力 推动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 重庆上线国际贸易数字平台 精准撮合供需双方
- 地区经济运行总体平稳韧性增强
- 关于申报2025年度“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技创新成就奖”、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技创新青年
- 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 有效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 突破43万亿元!2024年我国外贸规模再创新高
- 第九期现代物流与供应链智库论坛暨2024年现代物流与供应链发展报告启动会在京召开
- 智能引领绿色物流新时代,比亚迪叉车经销商大会盛大召开
- 摸清“家底” 把脉经济——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看中国经济新活力
- 中物联召开2024年度年终总结暨表彰大会
- 蔡进会见湖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尹国杰一行
- 稳步提升交通物流运行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