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举措为航运“营改增”“误伤点”作修补
自“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来,截至9月上旬,广东、浙江、安徽等省已全面部署“营改增”试点工作。然而,此前在上海“营改增”试点过程中,交通运输业特别是航运业一直受到税负不降反升的困扰。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对“营改增”的“误伤点”作了部分修改,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交通运输业的损失——
施秀芬
今年以来,上海市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然而,对于试点的交通运输业特别是航运业来说,很多企业抱怨“营改增”反而增加了税负,航运企业不幸“躺着也中枪”。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简称《补充通知》),就试点地区“营改增”的有关税收政策作出补充。《补充通知》新增4项减税措施,其中第一、三、四项都与航运业相关,那些“躺着中枪”的航运企业遭遇到的损失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补,进一步彰显了“营改增”政策减税的初衷。
多收税款全额返还
据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景气调查结果显示,28%的航运企业认为税制改革使企业税负大幅增加,仅有6%的航运企业认为企业税负大幅减轻。此外,港口行业中,有51.61%的企业认为税制改革将导致港口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另据统计,目前至少有5813家企业因此而加重税负,占全部13.5万家试点企业的4.31%,占比虽不大,但落到具体企业身上,还是会有不能承受之重的感觉,特别是在航运业深陷低迷的当下。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抵扣链条不完善。对上海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一方面,它们要为上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说:“‘营改增’后,内贸航运企业的税收从原来的6%增加到现在的11%,受冲击最大,船代、船管企业也类似,税收从原来的5%增加到6%,虽然幅度不是很大,但毕竟也受到了冲击。”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并未覆盖到全行业,很多企业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由此,交通运输业的进项缺少可以用来抵扣的发票,比如现在很多加油站都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某负责人介绍说,上海一共有103家船代企业,“营改增”后,全部受到冲击,税收都“被增加”。上海某船代企业的财务总监说:“上半年,因为‘营改增’,我们的税收负担增长10%~20%”。
但是,“营改增”的初衷是为了结构性减税,所以,对于上海航运业受税改“误伤”的情况,上海市政府采取积极的弥补措施。5月底,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对多征收的税额进行全额返还。就返还情况而言,目前已有2000余家试点企业享受到了总计3亿元的财政扶持。
拉近与国际税率差距
《补充通知》第1条所涉及的减税力度可能是最大的: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一条减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扰中国航运业多年的船舶互租税率不平等的问题。
航运企业租用国外船舶可以规避经营风险,提高远洋运输能力,为鼓励租船,大多数航运国家对远洋运输船舶、集装箱租入收入不征税。2008年之前,中国也实行这一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这一政策不再实施。现中国已同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相关协议,在实际执行中,中国航运企业对外出租远洋运输船舶,租金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但国内航运企业租用境外远洋运输船舶或集装箱船舶时支付的租金,需要外方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营改增”后,国际租船业务归属于交通运输行业,适用11%的税率。
由于这种做法不符合国际海运惯例和相关协议,境外出租方拒不承担相关税收,转由国内航运企业代扣代缴。这种做法,极大增加了企业的额外成本,削弱了中国航运的国际竞争力。
《补充通知》将11%的增值税率降为3%的征收率,业内专业人士认为这是对税负的极大减轻,在一定程度上也拉近了与国际税率的差距。
试点扩围或兑现减税
《补充通知》出台后不久,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增加“营改增”的减税效力。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业内人士称,此次试点扩围有望让交通运输行业减税的目的真正得以实现。铁龙物流内部人士表示,由于前期“营改增”试点较少,导致有些税费不能抵扣,反而增加了税负,上海则成了税收洼地,因此各省都加快了申请试点的步伐。
试点范围的扩大有望实现税费抵扣,降低税收成本,真正起到“营改增”的作用。
延伸阅读
保税区不受影响
虽然“营改增”的新闻被炒得热热闹闹,也确实能起到减税的目的,但是对于注册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内的航运企业来说,这些都是浮云,因为它们根本就一直享受着免税的优惠政策。
据上海某国有航运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注册在上海综合保税区的企业从事国际航运、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对我们来说,不存在营业税的问题,也就不存在‘营改增’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注册在上海综合保税区的大型航运企业共有30多家,多为大型国有航运企业,占洋山总企业数的12%;年免征营业税额可达16亿元。
而民营航运企业和外资航运企业则可以选择注册地而免受国内高税率的影响。某业内人士称:“到香港特区、新加坡注册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到上海综合保税区去找麻烦。”可见,对航运企业来说,不管“营改增”如何降低税率,目前仍与国际上的低税率国家存在着差距,但是这种差距毕竟正在逐渐缩小。
莫让新规“打折扣”
□ 罗强
按照此前“营改增”政策,在试点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在试点后是不能抵扣的。经营租赁服务,按照“营改增”试点方案,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补充通知》出台后,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法,即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对符合条件经营租赁服务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很好的减税措施。
不过,“可选择”三字却让这条减税措施有了“打折扣”的机会。既然是“可选择”,对于客户来说就有了回旋余地。若遇上强势客户,为了自己能够有更多的抵扣税率而要求服务方仍旧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其就难以达到减免税负的目的。因此,在制定减税措施时,措词上应当更加明确,莫让《补充通知》这个新规“打折扣”。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营改增”目的不是追求具体某一个行业(或企业)的税负降低,似乎应为推进试点而搁置争议。但如对现实问题不能及时解决,那就会扼杀企业(或行业)的发展进程,也违背了“营改增”真正的目的——为企业创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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